扶贫互助社章程作文7600字

高一作文

扶贫互助社章程

根据《低收入群众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互助组织试员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40号)和《关于缙云县2009年低收入集中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本互助社活动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低收入群众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互助组织试员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40号)和《关于缙云县2009年低收入集中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本互助社活动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互助社以前路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入会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助互利原则成立。本互助社定名为“缙云县前路村扶贫互助社”,办公场所设在缙云县前路村村委办公楼。

第三条 互助社的宗旨:围绕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的目标,农户自愿筹集资金,政府注入扶持资金,共同组成村级互助基金,按照“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在会员农户中周转使用。通过农户资金联合,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促进农业增效,会员增收。

第四条 参加互助社对象限于本村村民;赠股限于建档立卡在册的绝对贫困户;借款限于已参加互助社的本村村民。

第五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缙云县政府及前路村两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除在金融机构有贷款不良记录者外,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本村村民,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缴纳入会保证金(500元/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互助社员;凡建档立卡在册的本村低保户,提交入会申请书,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互助社会员。缴纳入会保证金的会员,以入会保证金500元作为入股资金,政府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股,形成每股1000元的股份;入会的低收入户会员,政府资金给予1000元一股的赠股。经配股和赠股后,核发会员持股证,按会员持股证,每一会员农户享有1000元一股的股份权益。

第七条 会员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互助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互助社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有偿使用互助基金及股份分红受益的权利;

(三)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享有自由退会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互助社利益,保护互助社的共同财产;

(三)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贷款合同,依约按照还款;

(四)发扬互助合作精神,自觉维护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共同承担股金风险;

(五)自觉服从互助社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互助社;被除名会员的入股资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入股部分,政府配股、赠股部分不得退给本人,由互助社集体研究配给新入会会员。

(一)非不可抗力,贷款逾期不还;

(二)不遵守本章程;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一条 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宝继承人自愿接办入会手续,继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互助社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同时,在会员代表中,按自然村各推选一名联络员。管理委员会履行互助社日常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20名组成,原则上由会员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管理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1名,会计、出纳各1名;监督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会员代表、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及联络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本章程及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本互助社资金经营的方针、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等相关事宜;

(五)决定本互助社的解散及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员因故不能到会,会员大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一个会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委托代理表决权。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章程、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递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安全有效地运作和管理互助基金;

(三)负责做好会员借款的规划、审查、公示、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全体会员负责,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二)全程监督本互助社借款审批、发放及回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有效地动作互助基金;

(三)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财务

第十九条 本互助社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本互助社资金来源:

(一)会员股金;

(二)政府扶持资金;

(三)通过有偿使用互助基金产生的收益;

(四)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社初次筹集的入会保证金 8.9 万元,作为会员入股股金,加上政府扶

持资金 20 万元,共计资金 28.9 万元,存入在前路乡信用社开立的互助基金专户,并以此上报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注册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互助社经批准设立后,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注入本互助社的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本互助社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年度资金收益按30%用于互助社工作经费,30%用于股金分红,10%用于低收入农户扶贫资金,30%转入互助基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互助社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互助社资产。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会员发展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借款必须履行担保和林权抵押等相关保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互助基金借款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小额原则,会员一次借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短期原则,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低息原则,借款利率必须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

(四)安全原则,同期借款户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49%,同期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90%;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互助基金的运作管理严格按照本章程及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本互助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有关机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借款无法收回,影响互助基金安全和互助金正常运转;

(二)会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三)与其它组织合并;

(四)其他。

第三十条 在确认解散后,管理委员会在30天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由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会员代表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收回政府扶持资金,另选条件成熟村开设互助社;

(二)支付清算费用;

(三)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四)低偿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5日互助社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缙云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前路村扶贫互助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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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互助社章程

(2010年10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豫扶贫办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在汝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帮助和推动下,根据汝贫[2010]4号《汝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本互助社定名为“汝阳县王坪乡大庄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

第三条 本互助社的目的: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的性质: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 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 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 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 互助社设在行政村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归互助社理事会。

(二) 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 加入互助社需交纳互助基金,特困户经理事会商议可少交或免交互助金,享有和其他农户同等权利,并可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四) 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 加入互助社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票表决制;

(六) 不得吸储,不得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七) 坚持贫困优先的原则,优先支持贫困户农户、妇女发展生产。

第七条 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 财政扶贫资金;

(二) 社员入社资金;

(三) 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四) 本互助社经营赢利部分按比例提留的资金;

第八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二) 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

(三) 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四) 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条 村民加入互助社的程序是:

(一) 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

(二) 由村互助社筹备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每户只登记一名社员;

(三) 缴纳入社资金;

(四) 由互助社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

(一) 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三) 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 交纳互助基金;

(三) 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 及时积极向互助社反映问题,不做损害互助社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五) 退出互助社时应提前半个月向互助社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退出互助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 不遵守本章程的;

(二) 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 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 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的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政府全额资助、部分资助部分不得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五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

第十六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社的解散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 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 审议批准村互助资金的运作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审议决定扩大入社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机构或1/3以上社员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扶贫部门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十八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互助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 理事会是互助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5人组成,负责互助社的资金运行和日常管理。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 理事会理事长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

(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

(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理事会理事会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公开互助社运行状况,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三) 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四) 监事会选举办法

(1)经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不得兼任理事会工作;

(3)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4)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

(五)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1)监理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督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

(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过程;

(4)接受社员的投诉,并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5)向上级扶贫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只允许本社社员本人使用,不得向非本社社员发放。 第二十二条 需用互助金时应填写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互助社社员按居住区域划分若干小组,使用互助资金实行担保制度,降低资金

运行风险,每个申请使用互助金的社员需要三人担保,才可使用互助金。

第二十四条 社员使用互助金根据入股多少,确定借款人金额,每股以50元计算,可享受股金的10倍资金数额,即每入股50元可借款500元,以此推算。

第二十五条 入股股金不计利息,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收益红利,具体收益分配视运行情况由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

(一) 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

(二) 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社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 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社员内部互助小组“联保制”。

第二十七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程序是:

(一) 社员写出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 ,本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二) 中心组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并经互助社签章;

(三) 签定借款合同;

(四) 互助社发放借款。

第五章 互助社社员及管理人员纪律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互助社社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应退回借款,取消当年本人借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挪用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除退回借款外,公开向社员检讨并公示,若因此造成资金流失,应赔偿资金,解除职务。

第三十条 办理借款除必须的办公手续,不得向借款人员收取任何礼物,更不得索要财务,如发现此类事件,应由理事会向社员做出合理解释,并公开检讨。

第三十一条 互助社社员借款到期,必须按借款约定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应提前一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经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归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到期,不按期归还,又不积极主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由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拒不归还的,除强制性归还外,提请社员大会讨论,解除社员资格。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互助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 本互助社理事会或监事会,无法开展活动;

(二) 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

(三) 入社资金亏损四分之一以上,不能继续运作;

(四) 互助社活动消亡。

第三十四条 在确认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由县、乡两级领导小组与社员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扶贫互助社章程

根据《低收入群众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互助组织试员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40号)和《关于缙云县2009年低收入集中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本互助社活动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低收入群众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互助组织试员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40号)和《关于缙云县2009年低收入集中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本互助社活动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互助社以前路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入会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助互利原则成立。本互助社定名为“缙云县前路村扶贫互助社”,办公场所设在缙云县前路村村委办公楼。

第三条 互助社的宗旨:围绕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的目标,农户自愿筹集资金,政府注入扶持资金,共同组成村级互助基金,按照“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在会员农户中周转使用。通过农户资金联合,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促进农业增效,会员增收。

第四条 参加互助社对象限于本村村民;赠股限于建档立卡在册的绝对贫困户;借款限于已参加互助社的本村村民。

第五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缙云县政府及前路村两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除在金融机构有贷款不良记录者外,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本村村民,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缴纳入会保证金(500元/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互助社员;凡建档立卡在册的本村低保户,提交入会申请书,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互助社会员。缴纳入会保证金的会员,以入会保证金500元作为入股资金,政府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股,形成每股1000元的股份;入会的低收入户会员,政府资金给予1000元一股的赠股。经配股和赠股后,核发会员持股证,按会员持股证,每一会员农户享有1000元一股的股份权益。

第七条 会员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互助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互助社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有偿使用互助基金及股份分红受益的权利;

(三)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享有自由退会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互助社利益,保护互助社的共同财产;

(三)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贷款合同,依约按照还款;

(四)发扬互助合作精神,自觉维护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共同承担股金风险;

(五)自觉服从互助社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互助社;被除名会员的入股资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入股部分,政府配股、赠股部分不得退给本人,由互助社集体研究配给新入会会员。

(一)非不可抗力,贷款逾期不还;

(二)不遵守本章程;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一条 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宝继承人自愿接办入会手续,继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互助社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同时,在会员代表中,按自然村各推选一名联络员。管理委员会履行互助社日常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20名组成,原则上由会员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管理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1名,会计、出纳各1名;监督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会员代表、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及联络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本章程及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本互助社资金经营的方针、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等相关事宜;

(五)决定本互助社的解散及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员因故不能到会,会员大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一个会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委托代理表决权。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章程、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递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安全有效地运作和管理互助基金;

(三)负责做好会员借款的规划、审查、公示、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全体会员负责,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二)全程监督本互助社借款审批、发放及回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有效地动作互助基金;

(三)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财务

第十九条 本互助社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本互助社资金来源:

(一)会员股金;

(二)政府扶持资金;

(三)通过有偿使用互助基金产生的收益;

(四)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社初次筹集的入会保证金 8.9 万元,作为会员入股股金,加上政府扶

持资金 20 万元,共计资金 28.9 万元,存入在前路乡信用社开立的互助基金专户,并以此上报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注册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互助社经批准设立后,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注入本互助社的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本互助社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年度资金收益按30%用于互助社工作经费,30%用于股金分红,10%用于低收入农户扶贫资金,30%转入互助基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互助社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互助社资产。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会员发展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借款必须履行担保和林权抵押等相关保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互助基金借款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小额原则,会员一次借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短期原则,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低息原则,借款利率必须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

(四)安全原则,同期借款户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49%,同期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90%;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互助基金的运作管理严格按照本章程及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本互助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有关机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借款无法收回,影响互助基金安全和互助金正常运转;

(二)会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三)与其它组织合并;

(四)其他。

第三十条 在确认解散后,管理委员会在30天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由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会员代表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收回政府扶持资金,另选条件成熟村开设互助社;

(二)支付清算费用;

(三)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四)低偿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5日互助社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缙云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前路村扶贫互助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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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互助社章程

(2010年10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豫扶贫办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在汝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帮助和推动下,根据汝贫[2010]4号《汝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本互助社定名为“汝阳县王坪乡大庄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

第三条 本互助社的目的: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的性质: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 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 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 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 互助社设在行政村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归互助社理事会。

(二) 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 加入互助社需交纳互助基金,特困户经理事会商议可少交或免交互助金,享有和其他农户同等权利,并可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四) 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 加入互助社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票表决制;

(六) 不得吸储,不得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七) 坚持贫困优先的原则,优先支持贫困户农户、妇女发展生产。

第七条 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 财政扶贫资金;

(二) 社员入社资金;

(三) 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四) 本互助社经营赢利部分按比例提留的资金;

第八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二) 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

(三) 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四) 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条 村民加入互助社的程序是:

(一) 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

(二) 由村互助社筹备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每户只登记一名社员;

(三) 缴纳入社资金;

(四) 由互助社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

(一) 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三) 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 交纳互助基金;

(三) 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 及时积极向互助社反映问题,不做损害互助社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五) 退出互助社时应提前半个月向互助社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退出互助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 不遵守本章程的;

(二) 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 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 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的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政府全额资助、部分资助部分不得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五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

第十六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社的解散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 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 审议批准村互助资金的运作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审议决定扩大入社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机构或1/3以上社员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扶贫部门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十八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互助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 理事会是互助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5人组成,负责互助社的资金运行和日常管理。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 理事会理事长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

(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

(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理事会理事会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公开互助社运行状况,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三) 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四) 监事会选举办法

(1)经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不得兼任理事会工作;

(3)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4)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

(五)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1)监理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督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

(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过程;

(4)接受社员的投诉,并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5)向上级扶贫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只允许本社社员本人使用,不得向非本社社员发放。 第二十二条 需用互助金时应填写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互助社社员按居住区域划分若干小组,使用互助资金实行担保制度,降低资金

运行风险,每个申请使用互助金的社员需要三人担保,才可使用互助金。

第二十四条 社员使用互助金根据入股多少,确定借款人金额,每股以50元计算,可享受股金的10倍资金数额,即每入股50元可借款500元,以此推算。

第二十五条 入股股金不计利息,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收益红利,具体收益分配视运行情况由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

(一) 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

(二) 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社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 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社员内部互助小组“联保制”。

第二十七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程序是:

(一) 社员写出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 ,本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二) 中心组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并经互助社签章;

(三) 签定借款合同;

(四) 互助社发放借款。

第五章 互助社社员及管理人员纪律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互助社社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应退回借款,取消当年本人借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挪用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除退回借款外,公开向社员检讨并公示,若因此造成资金流失,应赔偿资金,解除职务。

第三十条 办理借款除必须的办公手续,不得向借款人员收取任何礼物,更不得索要财务,如发现此类事件,应由理事会向社员做出合理解释,并公开检讨。

第三十一条 互助社社员借款到期,必须按借款约定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应提前一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经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归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到期,不按期归还,又不积极主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由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拒不归还的,除强制性归还外,提请社员大会讨论,解除社员资格。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互助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 本互助社理事会或监事会,无法开展活动;

(二) 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

(三) 入社资金亏损四分之一以上,不能继续运作;

(四) 互助社活动消亡。

第三十四条 在确认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由县、乡两级领导小组与社员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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