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作文2200字

初一作文

申论热点:常回家看看入法

http://www.chinagwy.org 2012-07-26 来源:学宝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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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

[观点]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 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 死于斯”的格局, 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 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 晚年生活甚是凄惨。换言之, 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 立

意良好, 确有必要, 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但是, 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 “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 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 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 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 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但是, 社会现实, 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 哪怕是立法。

众所周知, 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 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而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虽然能更好的履行子女的义务, 但是收入低, 生活艰难, 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无法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而且很多子女根本没有时间回家, 很多用人单位没能依法用工, 平时经常需要加班, 甚至连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依法放假。更何况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 主要是农民工兄弟。他们收入低, 而“常回家看看”需要相当高的成本, 仅仅是来回路费一项, 对于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就难以承受。

其实绝大多数父母非常理解子女的难处, 父母即使内心深处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 但是对子女最多的教诲永远是希望子女好好工作, 不要担心家里和自己, 因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可以说, 即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但是绝大多数子女为了工作、为了生存, 只得选择“违法”不回家看父母。另一方面, 广大父母为了让子女过的比自己好, 就算子女不“常回家看看”, 也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措施]

提供如下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

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不能为其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 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 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 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降低火车票价, 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 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 特别是降低房价, 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申论热点:常回家看看入法

http://www.chinagwy.org 2012-07-26 来源:学宝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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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

[观点]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 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 死于斯”的格局, 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 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 晚年生活甚是凄惨。换言之, 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 立

意良好, 确有必要, 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但是, 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 “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 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 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 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 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但是, 社会现实, 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 哪怕是立法。

众所周知, 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 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而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虽然能更好的履行子女的义务, 但是收入低, 生活艰难, 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无法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而且很多子女根本没有时间回家, 很多用人单位没能依法用工, 平时经常需要加班, 甚至连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依法放假。更何况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 主要是农民工兄弟。他们收入低, 而“常回家看看”需要相当高的成本, 仅仅是来回路费一项, 对于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就难以承受。

其实绝大多数父母非常理解子女的难处, 父母即使内心深处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 但是对子女最多的教诲永远是希望子女好好工作, 不要担心家里和自己, 因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可以说, 即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但是绝大多数子女为了工作、为了生存, 只得选择“违法”不回家看父母。另一方面, 广大父母为了让子女过的比自己好, 就算子女不“常回家看看”, 也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措施]

提供如下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

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不能为其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 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 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 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降低火车票价, 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 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 特别是降低房价, 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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