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与司法正义的交锋
———观电影《以父之名》
看完整部影片,情感爆发最激烈的莫过于十五年后法庭辩论的一幕。当一切真相得以公之于众,剩下的,是对司法黑暗的唏嘘。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曾经作为近代史的开端掀起了人类社会的崭新一幕,而民主法治更是在这块土壤上生根成长了上百年。可惜的是,所谓的民主自由毕竟还是有其特定语境的。《以父之名》中警方延时拘压,刑讯逼供,编造伪证,隐藏不利证据;甚至当真凶坦白后仍坚持不还人清白。法官更表现出极端的仇恨,只恨不能以叛国罪将他们施以绞刑。人性之恶不足以解释一切,人类发明的制度显示了它的漏洞,给黑手以可乘之机。即使是在近代理性发源地英国。
假借正义之名而对人权进行无耻的摧残,其恶劣程度不逊于直接的杀人放火。七十年代的英国政府通过反恐怖主义法案,电影中的“Guildford Four”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做成替罪羊的。英美法系一贯推崇“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都应被认为是无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为被告人无罪。然而,在本案中,却是反其道而行。由于此案关系到分裂国家以及伤害无辜平民,鉴于民愤如潮,警察受着尽快破案的压力以及及早破案立功的功利心驱使,居然采取严刑逼供,隐藏相关证据,任由相关无辜者在监狱中虚耗了十五年的青春,甚至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法治实在是禁不起推敲。
在本案中,社会舆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无论是十五年前的定罪,还是十五年后的释放,都与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十五年前,爆炸案发生后,全民激愤,警察为了平复民怨,尽早破案,就找到了这一群替罪羊。即使刚开始疑犯的犯罪证据不足,但警方基于私利,就已经假设了疑犯确实有罪的这样一个前提,完全罔顾“无罪推定”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以致后来即使是有充分色证据证明他们原本就是无辜时,警方还是毅然决然的将伪造的证据呈上了法庭,使得冤案铸成。“Guildford Four”一群人被带上法庭时民众不明真相的声讨听上去真是彻骨的心寒。十五年后,正义勇敢的女律师努力发掘事实真相并使之公布于众,此时的舆论开始同情这一群可怜的替罪羊,并在法庭内外进行声援,推动了最终众人的释放。
到底,在法治社会,舆论应该起着怎样恰如其分的作用?没有舆论的监督,司法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当舆论影响到司法独立时,发展成一种民粹时,却也可能造成更大的冤屈。的确,“民愤”不能置之不理,但处理“民愤”必须是在理性的前提之下。案件的审理固然离不开民众情感的影响,但一定不能完全受情感的支配。如果民意超出司法的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 、定罪、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其本身就超越了理性的范围,就是对人权的另一种践踏。只不过从表现方式上看更具隐蔽性,更为温和一些。
舆论监督不能以监督的名义左右法律和人性。司法审判一旦屈从于舆论,将会带来不可知的后果。尤其是当舆论导向发生戏剧性急转时,原审判结果很可能就沦落为一个无情的笑话。当初,社会舆论将一群无辜者送入了监狱。十五年后,社会舆论站在了无辜者的一方,并与受害者一道迫使司法做出公正的裁决。法院做出的判决,是顺应民意,是舆论的胜利。这看似在赞扬法院,却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从头至尾,社会舆论都是站在高于司法的位置任意改变着自己的导向。舆论可以有错,错了可以再改。而一旦司法审判出现差错,造成的损失将无法弥补。另一方面,只有司法真正独立和公正,才能禁得起舆论的考验。倘若十五年前,警察能够顶住压力,坚决彻查爆炸案,找出真凶,也不至于出现十五年后的尴尬境地。
十五年后,那群的无辜者得以释放,的确获得了应有的自由,但却是以英国女王特赦的名义,而不是基于本身的无罪。直至最后,当初制造冤假错案的警方人员也没得到法律应有的惩戒,这似乎是对法治的另一种无情的嘲弄。
舆论与司法正义的交锋
———观电影《以父之名》
看完整部影片,情感爆发最激烈的莫过于十五年后法庭辩论的一幕。当一切真相得以公之于众,剩下的,是对司法黑暗的唏嘘。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曾经作为近代史的开端掀起了人类社会的崭新一幕,而民主法治更是在这块土壤上生根成长了上百年。可惜的是,所谓的民主自由毕竟还是有其特定语境的。《以父之名》中警方延时拘压,刑讯逼供,编造伪证,隐藏不利证据;甚至当真凶坦白后仍坚持不还人清白。法官更表现出极端的仇恨,只恨不能以叛国罪将他们施以绞刑。人性之恶不足以解释一切,人类发明的制度显示了它的漏洞,给黑手以可乘之机。即使是在近代理性发源地英国。
假借正义之名而对人权进行无耻的摧残,其恶劣程度不逊于直接的杀人放火。七十年代的英国政府通过反恐怖主义法案,电影中的“Guildford Four”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做成替罪羊的。英美法系一贯推崇“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都应被认为是无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为被告人无罪。然而,在本案中,却是反其道而行。由于此案关系到分裂国家以及伤害无辜平民,鉴于民愤如潮,警察受着尽快破案的压力以及及早破案立功的功利心驱使,居然采取严刑逼供,隐藏相关证据,任由相关无辜者在监狱中虚耗了十五年的青春,甚至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法治实在是禁不起推敲。
在本案中,社会舆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无论是十五年前的定罪,还是十五年后的释放,都与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十五年前,爆炸案发生后,全民激愤,警察为了平复民怨,尽早破案,就找到了这一群替罪羊。即使刚开始疑犯的犯罪证据不足,但警方基于私利,就已经假设了疑犯确实有罪的这样一个前提,完全罔顾“无罪推定”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以致后来即使是有充分色证据证明他们原本就是无辜时,警方还是毅然决然的将伪造的证据呈上了法庭,使得冤案铸成。“Guildford Four”一群人被带上法庭时民众不明真相的声讨听上去真是彻骨的心寒。十五年后,正义勇敢的女律师努力发掘事实真相并使之公布于众,此时的舆论开始同情这一群可怜的替罪羊,并在法庭内外进行声援,推动了最终众人的释放。
到底,在法治社会,舆论应该起着怎样恰如其分的作用?没有舆论的监督,司法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当舆论影响到司法独立时,发展成一种民粹时,却也可能造成更大的冤屈。的确,“民愤”不能置之不理,但处理“民愤”必须是在理性的前提之下。案件的审理固然离不开民众情感的影响,但一定不能完全受情感的支配。如果民意超出司法的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 、定罪、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其本身就超越了理性的范围,就是对人权的另一种践踏。只不过从表现方式上看更具隐蔽性,更为温和一些。
舆论监督不能以监督的名义左右法律和人性。司法审判一旦屈从于舆论,将会带来不可知的后果。尤其是当舆论导向发生戏剧性急转时,原审判结果很可能就沦落为一个无情的笑话。当初,社会舆论将一群无辜者送入了监狱。十五年后,社会舆论站在了无辜者的一方,并与受害者一道迫使司法做出公正的裁决。法院做出的判决,是顺应民意,是舆论的胜利。这看似在赞扬法院,却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从头至尾,社会舆论都是站在高于司法的位置任意改变着自己的导向。舆论可以有错,错了可以再改。而一旦司法审判出现差错,造成的损失将无法弥补。另一方面,只有司法真正独立和公正,才能禁得起舆论的考验。倘若十五年前,警察能够顶住压力,坚决彻查爆炸案,找出真凶,也不至于出现十五年后的尴尬境地。
十五年后,那群的无辜者得以释放,的确获得了应有的自由,但却是以英国女王特赦的名义,而不是基于本身的无罪。直至最后,当初制造冤假错案的警方人员也没得到法律应有的惩戒,这似乎是对法治的另一种无情的嘲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