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作文3700字

六年级作文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产品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并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组织管理

第六条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云南省农业厅的领导下开展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州(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

第九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二年;

4.产品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6.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连续二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

7.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

8.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9.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3.产品在省内及国内外知名度较高;

4.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

5.产品品质和特色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因素;

6.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7.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境内的;

(三)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近二年内, 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八)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6.由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7.近二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缴税证明;

9.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10.其它相关材料。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资质证明(以政府名义申报的以公章为准);

3.产品的独特地域环境、资源及特性特征描述;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7.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界定证明;

8.申报产品实物及统一的包装标识照片;

9.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考核评价适当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进步带动性强、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和循环经济的产品倾斜。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考核产品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质量评价主要考核产品质

量水平和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效益评价考核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发展评价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原产地命名产品为云南名牌农产品的,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四)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选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云南名牌农产品初选名单,提交云南省农业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云南省农业厅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六)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农产品,由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制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续展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二)积极宣传云南名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每年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和标志使用权:

(一)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续展或续展未通过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立即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冒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由云南省农业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云南省农业厅反映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举报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云南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产品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并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组织管理

第六条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云南省农业厅的领导下开展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州(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

第九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二年;

4.产品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6.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连续二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

7.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

8.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9.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3.产品在省内及国内外知名度较高;

4.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

5.产品品质和特色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因素;

6.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7.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境内的;

(三)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近二年内, 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八)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6.由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7.近二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缴税证明;

9.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10.其它相关材料。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资质证明(以政府名义申报的以公章为准);

3.产品的独特地域环境、资源及特性特征描述;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7.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界定证明;

8.申报产品实物及统一的包装标识照片;

9.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考核评价适当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进步带动性强、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和循环经济的产品倾斜。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考核产品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质量评价主要考核产品质

量水平和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效益评价考核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发展评价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原产地命名产品为云南名牌农产品的,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四)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选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云南名牌农产品初选名单,提交云南省农业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云南省农业厅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六)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农产品,由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制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续展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二)积极宣传云南名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每年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和标志使用权:

(一)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续展或续展未通过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立即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冒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由云南省农业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云南省农业厅反映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举报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云南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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