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昨天 今天和明天
【导读】新政策下,去政府化及让市场自由地运行发展是其本来的执政理念,我们也渴望着着自由而繁荣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时也希望少一些政府干预,少一些政府审批与行政许可。
一、昨天,资产评估是依法产生的,无论是行业发展还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贡献
评估行业走过二十年,从九十年代初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都是以法的形式在维护与巩固资产评估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重要地位,包括对法定评估业务的规定,更是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具体表现。
近十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都有哪些规定: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 资产拍卖、转让;(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 企业清算;(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 企业租赁;(三)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企业发生资产转让、置换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但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 置换和无偿划转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 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亦在拍卖当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如何操作的规定;
6、对于集体土地上合法企业,各地主要依据的还是当地制定的《某省、市征地安置补偿办法》,比如《重庆市征地安置补偿办法》(1999年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 ,都进行了当然评估的规定。
7、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 拍卖”“ 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中对评估的需求,属于应当评估事由。
8、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的应用对评估的需求,主是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租赁和套期保值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是基于财务报告需求的可能。这属于可以评估的事由,但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更多股东的情形则属于“必须”评估事由。
9、税基评估是一个重要的领域,目前尚无税基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全国各地应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基争议较大,对税基进行评估显得十分迫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6年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税基评估专业委员会。个人认为,税基因涉及到公共利益,这应该是“资产评估法”来解决的事情。
上述有一些是法律规定,如91号文等,有一些没有法律规定,但涉及到公共利益,都有相关的部门或政府规定。正是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或部门规定,既成就了中国评估行业,也为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上尤其是在润滑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矛盾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使大量的交易与计量回归到评估的天平上来,这也使得评估行业在短短十来年中发展成了10万多评估从业人员的一个行业,这一支强大的队伍发展至今,已经是朝气蓬勃。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资产评估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的某项单一条款中,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值得欣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已数易其稿,几近出台。
二、今天,突然说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资格,或会给资产评估行业甚至整个经济活动带来紊乱
新政策下,去政府化及让市场自由地运行发展是其本来的执政理念,我们也渴望着着自由而繁荣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时也希望少一些政府干预,少一些政府审批与行政许可。应该讲关于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类执业资格并变革为水平类职业资格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今天,受此消息或政策的影响,整个资产评估行业尤其是一线人员人心惶惶,充满恐惧,以致于我的许多QQ 群都吵翻了天,这是负面的,这也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我希望行业协会应该尽快组织专家与领导出来给大家答疑解惑,告诉他们去政府化,减少行政许可与市场准入是新一届政府的执政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大家,相反,会有更大的历史使命赋予大家,因为在这个行业里的资产评估师也好,从业人员也好,都是全社会的财富,他们有知识有梦想,有激情有使命,更重要的是,他们身上有着长期以来所养成的客观、独立、公正的“正气”,在日益频繁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样的“正气”也是千金难买的,当下的社会更需要正能量的宣传与“正气”的传播。
另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今天这样的语境下都有一些“脱水”与错乱,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乃至如今的《资产评估法(草案) 》,一方面是法的尊严,另一面是取消准入的“埋汰”,有了一丝尴尬与无耐,是的,这是壮士断腕前的必然阵痛,这也是中国经济要涣发新生命的必须代价,如果不去政府化,如果继续着政府准入与行政许可,那么,中国经济很难与世界接轧,中国经济也很难健康发展,一个政府完全主导的经济就如计划经济一样,效率一定是十分低下的,所以有了今天这样的改革或变革。尽管如此,笔者也希望相关部门在取消了资产评估 “市场准入” 的同时,尽快让资产评估进入“法律法规”的轧道。
笔者相信有了我们行业领导或相关专家的答疑与解惑,30万执从人员一定会“听党的话,跟党走”,相信资产评估行业暂时的“失位”定是为“王者归来”作更好的准备。相信法治环境定是“中国梦”腾飞的跑道。
三、明天,资产评估一定会在《资产评估法》等的指引下,为建设一个既有效率又显公平的经济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围绕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所贡献的经济活动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一部专业针对评估行业的法律走过了近十年的立法历程,数易其稿,几多波折,非常不容易,现在已渐趋成熟与完善,即将出台了,相信这部《资产评估法》出台之时,就是资产评估“沉冤得雪”的日子,因为中国正在进行法治化建设,“法治”
是未来之中国发展的基石,很难想象没有资产评估师参与的经济活动将会有着怎样的矛盾与困惑。
2014年7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提出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并在意见的第(八) 商务咨询部分着重提出:“提升商务咨询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水平。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大力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的咨询服务,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知识产权转化、投融资等市场化服务。重视培育品牌和商誉,发展无形资产、信用等评估服务。抓紧研究制定咨询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依法健全商务咨询服务的职业评价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执业培训和行业自律。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推动商务咨询服务国际化发展。”
资产评估的昨天 今天和明天
【导读】新政策下,去政府化及让市场自由地运行发展是其本来的执政理念,我们也渴望着着自由而繁荣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时也希望少一些政府干预,少一些政府审批与行政许可。
一、昨天,资产评估是依法产生的,无论是行业发展还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贡献
评估行业走过二十年,从九十年代初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都是以法的形式在维护与巩固资产评估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重要地位,包括对法定评估业务的规定,更是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具体表现。
近十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都有哪些规定: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 资产拍卖、转让;(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 企业清算;(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 企业租赁;(三)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企业发生资产转让、置换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但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 置换和无偿划转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 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亦在拍卖当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如何操作的规定;
6、对于集体土地上合法企业,各地主要依据的还是当地制定的《某省、市征地安置补偿办法》,比如《重庆市征地安置补偿办法》(1999年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 ,都进行了当然评估的规定。
7、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 拍卖”“ 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中对评估的需求,属于应当评估事由。
8、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的应用对评估的需求,主是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租赁和套期保值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是基于财务报告需求的可能。这属于可以评估的事由,但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更多股东的情形则属于“必须”评估事由。
9、税基评估是一个重要的领域,目前尚无税基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全国各地应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基争议较大,对税基进行评估显得十分迫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6年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税基评估专业委员会。个人认为,税基因涉及到公共利益,这应该是“资产评估法”来解决的事情。
上述有一些是法律规定,如91号文等,有一些没有法律规定,但涉及到公共利益,都有相关的部门或政府规定。正是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或部门规定,既成就了中国评估行业,也为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上尤其是在润滑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矛盾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使大量的交易与计量回归到评估的天平上来,这也使得评估行业在短短十来年中发展成了10万多评估从业人员的一个行业,这一支强大的队伍发展至今,已经是朝气蓬勃。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资产评估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的某项单一条款中,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值得欣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已数易其稿,几近出台。
二、今天,突然说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资格,或会给资产评估行业甚至整个经济活动带来紊乱
新政策下,去政府化及让市场自由地运行发展是其本来的执政理念,我们也渴望着着自由而繁荣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时也希望少一些政府干预,少一些政府审批与行政许可。应该讲关于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类执业资格并变革为水平类职业资格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今天,受此消息或政策的影响,整个资产评估行业尤其是一线人员人心惶惶,充满恐惧,以致于我的许多QQ 群都吵翻了天,这是负面的,这也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我希望行业协会应该尽快组织专家与领导出来给大家答疑解惑,告诉他们去政府化,减少行政许可与市场准入是新一届政府的执政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大家,相反,会有更大的历史使命赋予大家,因为在这个行业里的资产评估师也好,从业人员也好,都是全社会的财富,他们有知识有梦想,有激情有使命,更重要的是,他们身上有着长期以来所养成的客观、独立、公正的“正气”,在日益频繁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样的“正气”也是千金难买的,当下的社会更需要正能量的宣传与“正气”的传播。
另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今天这样的语境下都有一些“脱水”与错乱,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乃至如今的《资产评估法(草案) 》,一方面是法的尊严,另一面是取消准入的“埋汰”,有了一丝尴尬与无耐,是的,这是壮士断腕前的必然阵痛,这也是中国经济要涣发新生命的必须代价,如果不去政府化,如果继续着政府准入与行政许可,那么,中国经济很难与世界接轧,中国经济也很难健康发展,一个政府完全主导的经济就如计划经济一样,效率一定是十分低下的,所以有了今天这样的改革或变革。尽管如此,笔者也希望相关部门在取消了资产评估 “市场准入” 的同时,尽快让资产评估进入“法律法规”的轧道。
笔者相信有了我们行业领导或相关专家的答疑与解惑,30万执从人员一定会“听党的话,跟党走”,相信资产评估行业暂时的“失位”定是为“王者归来”作更好的准备。相信法治环境定是“中国梦”腾飞的跑道。
三、明天,资产评估一定会在《资产评估法》等的指引下,为建设一个既有效率又显公平的经济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围绕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所贡献的经济活动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一部专业针对评估行业的法律走过了近十年的立法历程,数易其稿,几多波折,非常不容易,现在已渐趋成熟与完善,即将出台了,相信这部《资产评估法》出台之时,就是资产评估“沉冤得雪”的日子,因为中国正在进行法治化建设,“法治”
是未来之中国发展的基石,很难想象没有资产评估师参与的经济活动将会有着怎样的矛盾与困惑。
2014年7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提出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并在意见的第(八) 商务咨询部分着重提出:“提升商务咨询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水平。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大力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的咨询服务,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知识产权转化、投融资等市场化服务。重视培育品牌和商誉,发展无形资产、信用等评估服务。抓紧研究制定咨询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依法健全商务咨询服务的职业评价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执业培训和行业自律。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推动商务咨询服务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