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引言 ..................................................................................................................... 3
二. 财权与事权匹配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 .................................................... 3
2.1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由“税额分享型”向“税种分设型”转变 ..... 4
2.2完善税收立法权配置 ..................................................................................... 5
3.3改进税收征管权配置,实现国地税机构相对独立 . .................................... 5
3.4逐步废除不合理的税收返还制度 . ................................................................ 5
三. 结语 ..................................................................................................................... 6
参考文献 ....................................................................................................................... 7
分税制下财权与事权匹配的税收管理
体制改革研究
摘要: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成为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非税收入。应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逐步实现国地税机构相对独立,逐步废除不合理的税收返还制度。
关键词:财权、事权、税收管理体制、资源配置、税种
一.引言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
入占GDP 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
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
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
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长期以来,以1993年中央与地方各自行使事权的实绩来确定中央与地方事
权划分的边界,即采用基数法。虽然从静态来看,即从改革的时点来看,不失为一种明晰中央与地方事权边界和各自支出责任的好办法。但是从动态上看,它却既不能完全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分工,又不能达到事权与财力之间相匹配的目标。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成为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矛盾之一。
二.财权与事权匹配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当前地方税收体系中税种虽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税源零晕分散,受制因素多,税源潜力小。而对应的事权却越来
越趋于下放,这就产生了矛盾。以致目前,各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的现象很普遍,以及地方主体税种缺乏,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非税收入。
2.1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由“税额分享型”向“税种分设型”转变
建立合理的税收收入归属机制,是有效配置政府间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并保障其规范运行的基础。按照经济性分权的思路,根据各税种内在的经济特点划分政府间税收收入,是实行分税制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在此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但因经济性分权尚不够彻底,改革仍需进一步推进。应当构建相对独立的中央和地方税制体系,建立完善地方主体税种,适度降低共享税比重,以此缓解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共享税收入的过高依赖。
对全国经济发展有较重要影响,税收收入规模较大、税基流动性较强的税种,宜作为中央税,以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相应对于税收收入规模较小、税基流动性较弱的税种,宜作为地方税。纳税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成本,对主要受益于地方性公共服务的税源,宜作为地方收入,对受益于全国性或跨区域性公共服务的税源,宜作为中央税或共享税。
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应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扩大税基,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不需要全国统一的、地方特征特别明显的一些地方税的税权下放地方。
2.2完善税收立法权配置
目前,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难以实现优化地方财政资源配置、促进地方事权与财权统一、规范地方政府取得收入行为、促进地方税制体系建设的目标。
在中央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将必要的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给地方,既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其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职能配置财政资源,也有利于缓解在税权控制近于集中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所面临的地方行政干预对税权的冲击。因此,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视为对中央所掌握税权的一种保护。
但是,地方税收立法权只能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不能层层下放,从而有效实施对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限的约束。
3.3改进税收征管权配置,实现国地税机构相对独立
应当按税种划分国税与地税相对独立的征管范围,对中央税税种以及中央收入占较大比重的共享税税种,全部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对地方税税种以及中央收入占较小比重的共享税税种,全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以此避免征管职能的交叉重叠。
3.4逐步废除不合理的税收返还制度
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制,是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的,是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的。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条件下,税收返还办法真正得益者是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所得很少。而落后地区要得
到发展需要的财力更多,因为经济建设必需要更多的事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配置的差距,反而成为扩大差距的消极因素。
目前我国本自由流动的条件已齐备,资本出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常常是把生产地设在近资源、近劳动成本低的地区,把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就发生了税源发生地与税收收入地分离的情况,我国的资源及廉价劳动力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这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中西部地区的税源向东部地区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收返还制,更是不利于推动地区间财力配置均衡化发展,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此,取消税收返还制,不仅是实现地区问公平分配之必需,更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的必要手段
三.结语
在上收部分事权同时,中央应适度下放部分财权,以稳定地方财源。可考虑提高地方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享税中分成比例。同时,应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一定自主税收管理权限。其中,资源税、房产税和环境税可作为地方税源重要支柱,替代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应加快探索建立市政债发行制度,赋予地方以发行市政债为基础设施融资的权力,最终实现地方自主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参考文献
《关于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研究》——何振(2010年11月24日) 《试论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利弊与改进方向》——卢品均(2010年6月14日) 《关于我国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财政体制的思考》——《决策探索》(2006年第10期)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探讨》——《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Z5期)
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词条——百度百科
目 录
一. 引言 ..................................................................................................................... 3
二. 财权与事权匹配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 .................................................... 3
2.1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由“税额分享型”向“税种分设型”转变 ..... 4
2.2完善税收立法权配置 ..................................................................................... 5
3.3改进税收征管权配置,实现国地税机构相对独立 . .................................... 5
3.4逐步废除不合理的税收返还制度 . ................................................................ 5
三. 结语 ..................................................................................................................... 6
参考文献 ....................................................................................................................... 7
分税制下财权与事权匹配的税收管理
体制改革研究
摘要: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成为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非税收入。应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逐步实现国地税机构相对独立,逐步废除不合理的税收返还制度。
关键词:财权、事权、税收管理体制、资源配置、税种
一.引言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
入占GDP 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
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
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
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长期以来,以1993年中央与地方各自行使事权的实绩来确定中央与地方事
权划分的边界,即采用基数法。虽然从静态来看,即从改革的时点来看,不失为一种明晰中央与地方事权边界和各自支出责任的好办法。但是从动态上看,它却既不能完全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分工,又不能达到事权与财力之间相匹配的目标。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成为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矛盾之一。
二.财权与事权匹配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当前地方税收体系中税种虽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税源零晕分散,受制因素多,税源潜力小。而对应的事权却越来
越趋于下放,这就产生了矛盾。以致目前,各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的现象很普遍,以及地方主体税种缺乏,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非税收入。
2.1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由“税额分享型”向“税种分设型”转变
建立合理的税收收入归属机制,是有效配置政府间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并保障其规范运行的基础。按照经济性分权的思路,根据各税种内在的经济特点划分政府间税收收入,是实行分税制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在此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但因经济性分权尚不够彻底,改革仍需进一步推进。应当构建相对独立的中央和地方税制体系,建立完善地方主体税种,适度降低共享税比重,以此缓解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共享税收入的过高依赖。
对全国经济发展有较重要影响,税收收入规模较大、税基流动性较强的税种,宜作为中央税,以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相应对于税收收入规模较小、税基流动性较弱的税种,宜作为地方税。纳税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成本,对主要受益于地方性公共服务的税源,宜作为地方收入,对受益于全国性或跨区域性公共服务的税源,宜作为中央税或共享税。
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应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扩大税基,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不需要全国统一的、地方特征特别明显的一些地方税的税权下放地方。
2.2完善税收立法权配置
目前,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难以实现优化地方财政资源配置、促进地方事权与财权统一、规范地方政府取得收入行为、促进地方税制体系建设的目标。
在中央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将必要的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给地方,既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其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职能配置财政资源,也有利于缓解在税权控制近于集中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所面临的地方行政干预对税权的冲击。因此,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视为对中央所掌握税权的一种保护。
但是,地方税收立法权只能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不能层层下放,从而有效实施对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限的约束。
3.3改进税收征管权配置,实现国地税机构相对独立
应当按税种划分国税与地税相对独立的征管范围,对中央税税种以及中央收入占较大比重的共享税税种,全部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对地方税税种以及中央收入占较小比重的共享税税种,全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以此避免征管职能的交叉重叠。
3.4逐步废除不合理的税收返还制度
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制,是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的,是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的。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条件下,税收返还办法真正得益者是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所得很少。而落后地区要得
到发展需要的财力更多,因为经济建设必需要更多的事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配置的差距,反而成为扩大差距的消极因素。
目前我国本自由流动的条件已齐备,资本出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常常是把生产地设在近资源、近劳动成本低的地区,把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就发生了税源发生地与税收收入地分离的情况,我国的资源及廉价劳动力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这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中西部地区的税源向东部地区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收返还制,更是不利于推动地区间财力配置均衡化发展,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此,取消税收返还制,不仅是实现地区问公平分配之必需,更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的必要手段
三.结语
在上收部分事权同时,中央应适度下放部分财权,以稳定地方财源。可考虑提高地方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享税中分成比例。同时,应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一定自主税收管理权限。其中,资源税、房产税和环境税可作为地方税源重要支柱,替代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应加快探索建立市政债发行制度,赋予地方以发行市政债为基础设施融资的权力,最终实现地方自主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参考文献
《关于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研究》——何振(2010年11月24日) 《试论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利弊与改进方向》——卢品均(2010年6月14日) 《关于我国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财政体制的思考》——《决策探索》(2006年第10期)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探讨》——《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Z5期)
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词条——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