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阜城)作文32800字

初二作文

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FNLS 【2015】19号

招 标 人: 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 :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 :

2015年12月31日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NLS 【2015】19号

(资格后审)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境内

2.2工程规模:铺设PE 管道65米,HDPE 管道5115米,新建检查井159座。

2.3预算评审价:82.44万元;

2.4计划工期:30日历天;

2.5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以下是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三级(含)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3.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6投标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含)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等级

(一、二级建造师必须提供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必须提供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

3.7投标项目经理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8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8.1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3.8.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

2 手续的。

3.8.3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3.9招标人不同意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3.10投标申请人有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且在暂停期内的,招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3.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12月31日8:30至2016年1月7日17:00(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宁县香港路592号审计局大楼)一楼大厅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联系电话:0515-89791601);

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履约保证金数额按合同额的5%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六、招标最高控制价 :和平居委会82.44万元。

七、付款方式:

1、工程量完成50%后十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

2、工程竣工经县级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40%;

3、通过省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20%;

4、经过一年运行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以上付款均无息)。

八、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 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阜宁县澳门路691号 地 址:阜宁县帝景蓝湾5号楼204室 邮 编:224400 邮 编:224400

3 联 系 人:陈必亚 联 系 人:吴建佳 电 话:15189244766 电 话:15961922020 传 真: 传 真:0515- 87208966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877078282@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15年12月31日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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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相应施工类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对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11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投标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中标以后应自行以自身力量完成本招投标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0.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13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 、公布招标控制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www.fnzbb.con )”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 、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澄清。

2.2.2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停止提疑。

2.2.3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

2.2.4 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县公管办备案。招标文件的修改以答疑形式在“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2.5 招标文件的答疑在“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布后,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截至时间前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

2.2.6投标人应在截止投标时间前随时查看“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2.7 招标文件内容以书面为准、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2.2.8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2.2.9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一般均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5 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部分

1、工程类别:按《费用定额》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

2、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费用定额》、《计价定额》及施工图纸等计算。

3、人工工资单价参照苏建函价[2015]133号文件执行。

4、材料单价执行阜宁县工程建设材料预算指导价(2015年第9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0期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招标人提供的《材料暂估价格表》中的暂定价格,无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暂定价格的参照材料目前市场价格。

5、机械单价中燃料费按2015年第10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

6、企业管理费按《费用定额》中的“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中相应单位工程的标准计取。

7、利润率:按《费用定额》中的“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取。

8、风险费率:投标人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工程设备费)的适当比例和相关规定考虑。

二、措施项目部分:

(一)单价措施项目:

(二)总价措施项目

一)通用的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投标报价中应根据文件规定足额计取。

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本招标工程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详见工程量清单;

2、夜间施工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3、非夜间施工照明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4、二次搬运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8、临时设施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9、赶工措施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10、工程按质论价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11、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上述各项措施项目费用,招标人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按计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考虑或计取,同时要求各投标人须根据本企业自身实力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自行考虑上述所有列出及未列出但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项措施项目费用。中标后所有措施项目费结算调整方法

16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约定。

三、其他项目费用:

1、暂列金额、暂估价:按招标人《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执行。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招标人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仍有余额,归招标人所有。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在清单中考虑,不计入暂估价汇总。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确定为“暂估价”的设备材料和专业工程,招标人应根据阜宁县人民政府文件(阜政发[2014]38号)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上述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2、计日工: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时暂不考虑此项费用。

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可选):

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招标人自行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4、 其余详见《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四、规 费:

1、 工程排污费:按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的盐市建字(2009)128号文。

2、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定额》中的标准执行。

五、税 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本工程税率为3.41%。

特别说明:投标人投标时不得改变《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也不得将不可竞争费、规费、税金进行改变,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本招标文件第3.6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7 一、资格审查资料(也称为资信标)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 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四)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五)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商务标

(一) 投标函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 项目管理机构

(六)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 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则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八) 其他材料

三、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投标时不需要编制,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1 种计价方式。

(1)固定单价报价。本工程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基础填报相应的单价并计算合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和招标人对工期、质量等的要求,并计入综合单价,中标后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不

18 予调整(但综合单价报价汇总后与投标总价不一致的,应依照“补充条款”的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 固定总价报价:投标人中标后对整个招标项目实行总价包干。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复核并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或数量错误,投标人应在答疑时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均不作调整。

3.2.6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的单项均需计算并填写综合单价、合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异议(包括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疑问送达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各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答疑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定额、暂估材料的单价等进行调整。对施工中发生的所有措施费及可预见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计入总价。

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确定。措施项目费(是指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应根据2014年《费用定额》另外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除有特殊约定外,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可调整。

3.2.7 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并且精确到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

3.4.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和平居委会壹万陆仟肆佰元,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帐户直接转(汇)到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收款单位: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阜宁支行;帐号:12880188000104443,联系电话0515-89701810)。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帐、电汇等形式缴纳(谢绝现金缴纳) ,投标保证金汇出单位

19 应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3.4.2开标前,投标申请人须持交款凭据原件(网汇可以到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网汇回单或银行盖章认可)到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保证金收退处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交工作人员核验,否则视为投标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4.3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保证金退还

3.4.4非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可退还(在没有投诉、质疑的情况下)。 特别提醒: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退回了投标保证金,即表示放弃本次投标项目可能中标的机会。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进场组织施工后,经招标人确认中标人没有资质挂靠、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全部到位后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必须退还到投标人基本帐户,严禁现金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行结算,请投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凭本单位出具的利息收款收据退还所产生的利息。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

(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4)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5) 中标项目负责人被反映或投诉有在建工程,并经查属实的;

(6) 投标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4.6 招标人委托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代表招标人上缴县财政。

3.4.7 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开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招标代理单位缴纳招标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5 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有效的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投标人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及以上相关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原件及复印件。

20 (6)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投标项目部成员的相关证书,其中:安全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至少包括2015年1月至 2015 年6月连续6个月下列人员: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上述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和授权委托人(可为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原件及复印件。

(9)拟投入的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一览表。(见附表)。

(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①事业单位不需要提供上述第(8)条所述资料,但需提供该单位及项目组成员为事业性质的相关证明原件。②外市区投标企业也可以提供印有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缴费清单和人员社保卡号和参保缴费证明验证码。

特殊说明:

1. 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格审查资料必须保证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且复印件(扫描件)完整、清晰可辨,原件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要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证件间主要信息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在投标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资料不予以通过。

2. 投标文件格式按照本招标文件第3.6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写。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将被拒绝;相关证件或资料未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放置在相应的投标文件袋中投标人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资料未提供的,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3.6.1 本工程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资信标二个标书。

一号标书商务标、二号标书资信标2个标书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资信标书中的投标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资信业绩材料原件可为一份。

3.6.2 商务标书应包括的内容:

3.6.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2.2 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6.2.3 投标承诺书(允许另附一个详细说明);

3.6.2.4 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汇总表;

3.6.2.5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6.2.6 单价分析表;

3.6.2.7 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原件。

上述3.6.2.1至3.6.2.6的材料合订成册,3.6.2.7的原件直接装入商务标书封袋内,无需装订。

3.6.4 资信标书应包括的内容:

22 投标人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及时取回原件(如有)。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取回原件而造成资料丢失,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除原件外,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请投标人另行存档备份。

4.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资信标共二个标书。其中商务标书正副本封面、资信标书正副本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商务标书、资信标书应分别装入商务标封袋、资信标封袋,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标书名称、标段号;

4.1.2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封袋后都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法人公章,因密封不牢造成封口在本投标文件唱标前自行脱落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4.1.3 未按本章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投标文件应标明正、副本,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标明“正本”或“副本”标志,出现投标文件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用电子化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电子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以接受。

4.2.7 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投标文件包括资信标、商务标;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或财务科出具的保证金已到帐证明。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书面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4.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条、第4.2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4.4.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

23 4.4.4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前附表要求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检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的到会情况;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4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无效标条款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或联合体投标协议分工不明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不一致的;

25 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因招投标系统故障因素导致所有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均不能解密的除外;若因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开、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须采用光盘继续进行应急开、评标活动,投标人提交的光盘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导入后投标文件缺失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不同投标人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错漏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6)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递交的;

(9)聘请为本项目代理招标和编制标底的单位人员编制投标文件的;

(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11)清标时若出现文件制作机器码、预算锁号、预算生成mac 地址一致等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开标到场项目负责人(如招标文件有约定)、投标函中明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证书不一致的;

26、按招标文件约定应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未携带有效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7、未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的;

2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 29、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形的。

凡本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无效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对以上述第21条、第22条为依据判定为无效标的,评标委员 会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施工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2号)文的要求,认真核查是否存在疑似围标串标的行为,同时在评标报告中对投标人是否涉嫌围标串标作为认定。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特别提醒: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结束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按照高检会[2015]3号文件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调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方式的通知要求,在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登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查询告知函打印。对查询中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27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4 履约担保

7.4.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额的 5% 。中标人应按阜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要求,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从中标人的基本帐户汇转县履约保证金专户。收款单位名称: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常熟农商银行阜宁支行;帐号:107230001000121443。

中标人不遵守本招标文件约定,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影响或推迟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开标评标工作。

28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2、如中标后在竣工决算时发现以下情况,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所得该子目的“正确”合价大于其投标文件中该清单子目的“错误”合价时,竣工决算时单价的计算方式为:以投标文件中该清单子目的“错误”合价除以该清单子目的工程量后,所得的单价即作为决算时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如果该子目在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发生变更,超出部分工程量的决算综合单价仍按上述方法修正后的单价进行决算);

(2)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全部清单报价汇总后大于其投标承诺书中的投标报价时,竣工决算时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为:以中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的总报价除以全部清单汇总价后所得的数据作为计价比例,以原清单中的单价乘以上述计价比例后所得的新单价即为竣工决算时的单价。

(3)投标函的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应当一致。若不一致时,变更工程量结算的综合单价按上述(1)、(2)方法调整后仍然对招标人不利的,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量的结算综合单价应当以定额标准乘以投标下浮率计算(投标下浮率=投标函报价/招标控制价)况作出对招标人有利的处理。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 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评标标准和程序

投标文件的评审按以下顺序进行,上一阶段未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有效的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投标人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及以上相关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原件及复印件。

(6)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投标项目部成员的相关证书。其中:安全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至少包含2015年1月—— 2015 年6月连续6个月下列人员: 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上述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和授权委托人(可为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原件及复印件;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必须保证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且复印件(扫描件)完整、清晰可辨;证件间主要信息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在投标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予以通过。原件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要加盖公章。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人提供的资信标内的相关证明和证件原件与装袋清单目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或缺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自己审核的资信标内原件是否与该装袋清单目录一致负责。

2、初步评审

3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第二章第6.4条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凡有

第二章第6.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评审标准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作无效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2.1形式评审标准

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评审。

2.2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质量及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有效期、暂定价、不可竞争费用等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性进行评审,未响应的按无效标处理。

2.3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4 投标报价经评审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来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详细评审

31 评标委员会对开、清标过程中发现的的情况予以评审,被认定为无效标的不能进入本阶段评审。

3.1 商务性评审

3.1.1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

(2)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H 。

(3)投标文件未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汇总表》中暂估金额和暂估价格的材料单价;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和规费等不能改变的内容(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②规费,③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

(4)评标基准价C 值计算: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其中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评标基准价 =A×K ,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若为多标段招标,K 值保持不变)。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 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性错误可作调整。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三、其它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2、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无效标书处理。

32 二、通用评标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制定本规则。

在阜宁县范围内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规则,但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一、评标程序:

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应分别评审,评审后不得更改。

二、不规范标书:评标审查中有发现投标书或投标人行为属不规范者、投标价格出现严重错误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减0.3—2分;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无效标处理。

三、计价文件评审规定:

1、投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汇总表》中暂估金额和暂估价格的材料单价的;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和规费等不能改变的内容(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②规费,③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作无效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应当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认定。

3、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出现大面积错误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为无效标处理。

4、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自相矛盾的问题,而在投标答疑中未能得到澄清处理的,应当统一采取剔除该项因素后再评标的措施。

5、投标人的书面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比较中,价格以“元”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以清单的计量单位为准,如数据中的整数部分相同,小数部分出现偏差,不予扣分;

6、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据评标办法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报价资料进行计算,报评标委员会确认。

四、技术标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无标志的规定,对违反者应认定作无效标处理。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的作无效标处理。

六、打分:评委应记名打分,打分未记名的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办法打分的,一律按无效票处理。技术类评委打分在所有成员中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每大项记分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 ;总得分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七、得分并列(或正负偏离值): 投标人得分(或正负偏离值)并列的,须明确中标候选人或需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进行排序。

八、争议处理: 评标中发生重大情况或重大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协调处理的,现场监督人员报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暂时休会,待有关问题得到澄清后再行复会。休会期间,所有招投标资料一律封存在阜宁县公管办,所有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

九、违法违纪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有关责任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无效。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 —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34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3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

2. 工程地点: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国有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污水管网施工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2. 合同价格形式: 。

36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37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3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

3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0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10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1套完整的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图纸的有关内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经审查的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3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根据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 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围墙。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41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1.13.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重复列项。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协调管理、批准所有签证及变更方案实施。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电力所必须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现场场内交通条件,如不具备,则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全套施工资料及竣工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6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资料及电子档资料 。

42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 自身原因没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投标时确认的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施工管理 。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途项目经理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离岗的,将处以每人每天500元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按20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70﹪(由监理和业主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的2﹪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的2﹪的违约,发包人可中止合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中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3日内 。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中途施工管理人员需离岗必须履

43 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中止合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离岗的,将处以每人每天500元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

注: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时配备到位。所有人员有持证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如不能胜任工作的,发包人将有权建议更换,直到更换至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为止。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如确有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之外的专业工程需要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对于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项目,承包人须对安全、质量、工程进度进行分包管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分包合同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直至施工完成交付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按合同价的5%提供履约担保金,合同签定前3日内提交,担保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供,相

44 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监理交底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单独支付,包含在工程款中支付,详见12.4.1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45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日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应明确开工前 3 日内,配合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 ;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必须向发包人和总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现场交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延误工期的第1至第10天,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向招标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延误工期的第11至第20天,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如拖延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代为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方代为实施分项价格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结算计价方法计算价格的2倍结算,数量按实际发生结算)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因工

46 期延误带来的其他损失,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前述条款的,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按照70%结算,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金为2%工程结算价)。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此处应明确:24h 降水达 mm的暴雨 ;风速达到 级的台风;日气温超过 ℃或低于零下 ℃等情况,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招标人推荐品牌,投标人自行报价的材料的采购约定应有明确。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并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的1%计取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2间办公用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47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要求。属于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等)的签证工程,必须同时提供程序完善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签证单(有需要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单),如承包人原因造成资料不全,工程结算时不得补充资料,则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实结算扣除。

2)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签证赔偿。

3) 签证单的签证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单。无效签证单发包人不予承认,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 若发包人有明确的工作指令,承包人不应以工程签证未办理完成为借口,延误工作进展。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减少了工程利润为由要挟发包人追加其它费用。设计变更按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为准。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与本工程合同条件一致。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48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招标文件约定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双方约定 。

12.1.1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其余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2.1.2 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 (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其中,由承包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

(2)合同定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发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本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的下

49 浮率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工程量完成50%后十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

2、工程竣工经县级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40%;

3、通过省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20%;

4、经过一年运行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以上付款均无息)。

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FNLS 【2015】19号

招 标 人: 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 :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 :

2015年12月31日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NLS 【2015】19号

(资格后审)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境内

2.2工程规模:铺设PE 管道65米,HDPE 管道5115米,新建检查井159座。

2.3预算评审价:82.44万元;

2.4计划工期:30日历天;

2.5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以下是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三级(含)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3.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6投标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含)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等级

(一、二级建造师必须提供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必须提供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

3.7投标项目经理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8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8.1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3.8.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

2 手续的。

3.8.3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3.9招标人不同意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3.10投标申请人有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且在暂停期内的,招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3.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12月31日8:30至2016年1月7日17:00(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宁县香港路592号审计局大楼)一楼大厅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联系电话:0515-89791601);

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履约保证金数额按合同额的5%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六、招标最高控制价 :和平居委会82.44万元。

七、付款方式:

1、工程量完成50%后十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

2、工程竣工经县级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40%;

3、通过省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20%;

4、经过一年运行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以上付款均无息)。

八、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 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阜宁县澳门路691号 地 址:阜宁县帝景蓝湾5号楼204室 邮 编:224400 邮 编:224400

3 联 系 人:陈必亚 联 系 人:吴建佳 电 话:15189244766 电 话:15961922020 传 真: 传 真:0515- 87208966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877078282@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15年12月31日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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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相应施工类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对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11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投标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中标以后应自行以自身力量完成本招投标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0.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13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 、公布招标控制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www.fnzbb.con )”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 、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澄清。

2.2.2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停止提疑。

2.2.3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

2.2.4 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县公管办备案。招标文件的修改以答疑形式在“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2.5 招标文件的答疑在“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布后,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截至时间前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

2.2.6投标人应在截止投标时间前随时查看“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2.7 招标文件内容以书面为准、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2.2.8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2.2.9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一般均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5 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部分

1、工程类别:按《费用定额》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

2、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费用定额》、《计价定额》及施工图纸等计算。

3、人工工资单价参照苏建函价[2015]133号文件执行。

4、材料单价执行阜宁县工程建设材料预算指导价(2015年第9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0期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招标人提供的《材料暂估价格表》中的暂定价格,无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暂定价格的参照材料目前市场价格。

5、机械单价中燃料费按2015年第10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

6、企业管理费按《费用定额》中的“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中相应单位工程的标准计取。

7、利润率:按《费用定额》中的“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取。

8、风险费率:投标人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工程设备费)的适当比例和相关规定考虑。

二、措施项目部分:

(一)单价措施项目:

(二)总价措施项目

一)通用的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投标报价中应根据文件规定足额计取。

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本招标工程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详见工程量清单;

2、夜间施工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3、非夜间施工照明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4、二次搬运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8、临时设施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9、赶工措施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10、工程按质论价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11、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按江苏省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上述各项措施项目费用,招标人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按计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考虑或计取,同时要求各投标人须根据本企业自身实力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自行考虑上述所有列出及未列出但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项措施项目费用。中标后所有措施项目费结算调整方法

16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约定。

三、其他项目费用:

1、暂列金额、暂估价:按招标人《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执行。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招标人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仍有余额,归招标人所有。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在清单中考虑,不计入暂估价汇总。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确定为“暂估价”的设备材料和专业工程,招标人应根据阜宁县人民政府文件(阜政发[2014]38号)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上述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2、计日工: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时暂不考虑此项费用。

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可选):

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招标人自行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4、 其余详见《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四、规 费:

1、 工程排污费:按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的盐市建字(2009)128号文。

2、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定额》中的标准执行。

五、税 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本工程税率为3.41%。

特别说明:投标人投标时不得改变《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也不得将不可竞争费、规费、税金进行改变,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本招标文件第3.6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7 一、资格审查资料(也称为资信标)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 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四)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五)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商务标

(一) 投标函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 项目管理机构

(六)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 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则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八) 其他材料

三、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投标时不需要编制,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1 种计价方式。

(1)固定单价报价。本工程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基础填报相应的单价并计算合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和招标人对工期、质量等的要求,并计入综合单价,中标后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不

18 予调整(但综合单价报价汇总后与投标总价不一致的,应依照“补充条款”的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 固定总价报价:投标人中标后对整个招标项目实行总价包干。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复核并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或数量错误,投标人应在答疑时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均不作调整。

3.2.6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的单项均需计算并填写综合单价、合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异议(包括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疑问送达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各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答疑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定额、暂估材料的单价等进行调整。对施工中发生的所有措施费及可预见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计入总价。

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确定。措施项目费(是指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应根据2014年《费用定额》另外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除有特殊约定外,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可调整。

3.2.7 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并且精确到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

3.4.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和平居委会壹万陆仟肆佰元,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帐户直接转(汇)到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收款单位: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阜宁支行;帐号:12880188000104443,联系电话0515-89701810)。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帐、电汇等形式缴纳(谢绝现金缴纳) ,投标保证金汇出单位

19 应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3.4.2开标前,投标申请人须持交款凭据原件(网汇可以到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网汇回单或银行盖章认可)到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保证金收退处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交工作人员核验,否则视为投标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4.3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保证金退还

3.4.4非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可退还(在没有投诉、质疑的情况下)。 特别提醒: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退回了投标保证金,即表示放弃本次投标项目可能中标的机会。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进场组织施工后,经招标人确认中标人没有资质挂靠、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全部到位后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必须退还到投标人基本帐户,严禁现金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行结算,请投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凭本单位出具的利息收款收据退还所产生的利息。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

(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4)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5) 中标项目负责人被反映或投诉有在建工程,并经查属实的;

(6) 投标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4.6 招标人委托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代表招标人上缴县财政。

3.4.7 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开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招标代理单位缴纳招标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5 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有效的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投标人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及以上相关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原件及复印件。

20 (6)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投标项目部成员的相关证书,其中:安全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至少包括2015年1月至 2015 年6月连续6个月下列人员: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上述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和授权委托人(可为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原件及复印件。

(9)拟投入的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一览表。(见附表)。

(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①事业单位不需要提供上述第(8)条所述资料,但需提供该单位及项目组成员为事业性质的相关证明原件。②外市区投标企业也可以提供印有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缴费清单和人员社保卡号和参保缴费证明验证码。

特殊说明:

1. 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格审查资料必须保证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且复印件(扫描件)完整、清晰可辨,原件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要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证件间主要信息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在投标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资料不予以通过。

2. 投标文件格式按照本招标文件第3.6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写。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将被拒绝;相关证件或资料未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放置在相应的投标文件袋中投标人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资料未提供的,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3.6.1 本工程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资信标二个标书。

一号标书商务标、二号标书资信标2个标书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资信标书中的投标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资信业绩材料原件可为一份。

3.6.2 商务标书应包括的内容:

3.6.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2.2 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6.2.3 投标承诺书(允许另附一个详细说明);

3.6.2.4 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汇总表;

3.6.2.5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6.2.6 单价分析表;

3.6.2.7 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原件。

上述3.6.2.1至3.6.2.6的材料合订成册,3.6.2.7的原件直接装入商务标书封袋内,无需装订。

3.6.4 资信标书应包括的内容:

22 投标人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及时取回原件(如有)。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取回原件而造成资料丢失,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除原件外,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请投标人另行存档备份。

4.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资信标共二个标书。其中商务标书正副本封面、资信标书正副本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商务标书、资信标书应分别装入商务标封袋、资信标封袋,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标书名称、标段号;

4.1.2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封袋后都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法人公章,因密封不牢造成封口在本投标文件唱标前自行脱落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4.1.3 未按本章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投标文件应标明正、副本,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标明“正本”或“副本”标志,出现投标文件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用电子化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电子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以接受。

4.2.7 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投标文件包括资信标、商务标;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或财务科出具的保证金已到帐证明。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书面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4.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条、第4.2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4.4.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

23 4.4.4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前附表要求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检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的到会情况;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4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无效标条款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或联合体投标协议分工不明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不一致的;

25 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因招投标系统故障因素导致所有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均不能解密的除外;若因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开、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须采用光盘继续进行应急开、评标活动,投标人提交的光盘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导入后投标文件缺失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不同投标人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错漏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6)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递交的;

(9)聘请为本项目代理招标和编制标底的单位人员编制投标文件的;

(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11)清标时若出现文件制作机器码、预算锁号、预算生成mac 地址一致等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开标到场项目负责人(如招标文件有约定)、投标函中明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证书不一致的;

26、按招标文件约定应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未携带有效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7、未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的;

2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 29、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形的。

凡本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无效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对以上述第21条、第22条为依据判定为无效标的,评标委员 会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施工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2号)文的要求,认真核查是否存在疑似围标串标的行为,同时在评标报告中对投标人是否涉嫌围标串标作为认定。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特别提醒: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结束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按照高检会[2015]3号文件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调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方式的通知要求,在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登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查询告知函打印。对查询中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27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4 履约担保

7.4.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额的 5% 。中标人应按阜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要求,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从中标人的基本帐户汇转县履约保证金专户。收款单位名称: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常熟农商银行阜宁支行;帐号:107230001000121443。

中标人不遵守本招标文件约定,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影响或推迟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开标评标工作。

28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2、如中标后在竣工决算时发现以下情况,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所得该子目的“正确”合价大于其投标文件中该清单子目的“错误”合价时,竣工决算时单价的计算方式为:以投标文件中该清单子目的“错误”合价除以该清单子目的工程量后,所得的单价即作为决算时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如果该子目在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发生变更,超出部分工程量的决算综合单价仍按上述方法修正后的单价进行决算);

(2)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全部清单报价汇总后大于其投标承诺书中的投标报价时,竣工决算时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为:以中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的总报价除以全部清单汇总价后所得的数据作为计价比例,以原清单中的单价乘以上述计价比例后所得的新单价即为竣工决算时的单价。

(3)投标函的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应当一致。若不一致时,变更工程量结算的综合单价按上述(1)、(2)方法调整后仍然对招标人不利的,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量的结算综合单价应当以定额标准乘以投标下浮率计算(投标下浮率=投标函报价/招标控制价)况作出对招标人有利的处理。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 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评标标准和程序

投标文件的评审按以下顺序进行,上一阶段未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有效的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投标人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及以上相关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原件及复印件。

(6)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投标项目部成员的相关证书。其中:安全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至少包含2015年1月—— 2015 年6月连续6个月下列人员: 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上述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和授权委托人(可为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原件及复印件;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必须保证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且复印件(扫描件)完整、清晰可辨;证件间主要信息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在投标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予以通过。原件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要加盖公章。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人提供的资信标内的相关证明和证件原件与装袋清单目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或缺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自己审核的资信标内原件是否与该装袋清单目录一致负责。

2、初步评审

3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第二章第6.4条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凡有

第二章第6.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评审标准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作无效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2.1形式评审标准

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评审。

2.2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质量及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有效期、暂定价、不可竞争费用等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性进行评审,未响应的按无效标处理。

2.3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4 投标报价经评审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来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详细评审

31 评标委员会对开、清标过程中发现的的情况予以评审,被认定为无效标的不能进入本阶段评审。

3.1 商务性评审

3.1.1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

(2)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H 。

(3)投标文件未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汇总表》中暂估金额和暂估价格的材料单价;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和规费等不能改变的内容(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②规费,③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

(4)评标基准价C 值计算: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其中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评标基准价 =A×K ,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若为多标段招标,K 值保持不变)。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 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性错误可作调整。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三、其它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2、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无效标书处理。

32 二、通用评标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制定本规则。

在阜宁县范围内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规则,但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一、评标程序:

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应分别评审,评审后不得更改。

二、不规范标书:评标审查中有发现投标书或投标人行为属不规范者、投标价格出现严重错误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减0.3—2分;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无效标处理。

三、计价文件评审规定:

1、投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汇总表》中暂估金额和暂估价格的材料单价的;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和规费等不能改变的内容(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②规费,③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作无效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应当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认定。

3、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出现大面积错误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为无效标处理。

4、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自相矛盾的问题,而在投标答疑中未能得到澄清处理的,应当统一采取剔除该项因素后再评标的措施。

5、投标人的书面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比较中,价格以“元”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以清单的计量单位为准,如数据中的整数部分相同,小数部分出现偏差,不予扣分;

6、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据评标办法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报价资料进行计算,报评标委员会确认。

四、技术标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无标志的规定,对违反者应认定作无效标处理。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的作无效标处理。

六、打分:评委应记名打分,打分未记名的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办法打分的,一律按无效票处理。技术类评委打分在所有成员中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每大项记分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 ;总得分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七、得分并列(或正负偏离值): 投标人得分(或正负偏离值)并列的,须明确中标候选人或需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进行排序。

八、争议处理: 评标中发生重大情况或重大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协调处理的,现场监督人员报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暂时休会,待有关问题得到澄清后再行复会。休会期间,所有招投标资料一律封存在阜宁县公管办,所有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

九、违法违纪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有关责任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无效。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 —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34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3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污水管网工程

2. 工程地点:阜城街道办和平居委会。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国有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污水管网施工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2. 合同价格形式: 。

36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37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3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

3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0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10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1套完整的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图纸的有关内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经审查的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3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根据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 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围墙。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41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1.13.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重复列项。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协调管理、批准所有签证及变更方案实施。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电力所必须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现场场内交通条件,如不具备,则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全套施工资料及竣工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6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资料及电子档资料 。

42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 自身原因没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投标时确认的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施工管理 。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途项目经理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离岗的,将处以每人每天500元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按20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70﹪(由监理和业主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的2﹪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的2﹪的违约,发包人可中止合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中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3日内 。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中途施工管理人员需离岗必须履

43 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中止合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离岗的,将处以每人每天500元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

注: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时配备到位。所有人员有持证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如不能胜任工作的,发包人将有权建议更换,直到更换至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为止。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如确有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之外的专业工程需要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对于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项目,承包人须对安全、质量、工程进度进行分包管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分包合同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直至施工完成交付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按合同价的5%提供履约担保金,合同签定前3日内提交,担保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供,相

44 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监理交底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单独支付,包含在工程款中支付,详见12.4.1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45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日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应明确开工前 3 日内,配合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 ;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必须向发包人和总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现场交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延误工期的第1至第10天,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向招标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延误工期的第11至第20天,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如拖延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代为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方代为实施分项价格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结算计价方法计算价格的2倍结算,数量按实际发生结算)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因工

46 期延误带来的其他损失,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前述条款的,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按照70%结算,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金为2%工程结算价)。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此处应明确:24h 降水达 mm的暴雨 ;风速达到 级的台风;日气温超过 ℃或低于零下 ℃等情况,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招标人推荐品牌,投标人自行报价的材料的采购约定应有明确。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并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的1%计取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2间办公用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47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要求。属于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等)的签证工程,必须同时提供程序完善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签证单(有需要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单),如承包人原因造成资料不全,工程结算时不得补充资料,则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实结算扣除。

2)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签证赔偿。

3) 签证单的签证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单。无效签证单发包人不予承认,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 若发包人有明确的工作指令,承包人不应以工程签证未办理完成为借口,延误工作进展。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减少了工程利润为由要挟发包人追加其它费用。设计变更按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为准。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与本工程合同条件一致。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48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招标文件约定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双方约定 。

12.1.1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其余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2.1.2 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 (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其中,由承包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

(2)合同定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发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本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的下

49 浮率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工程量完成50%后十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

2、工程竣工经县级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40%;

3、通过省审计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再付合同价款的20%;

4、经过一年运行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以上付款均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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