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平庸,高考作文作文4100字

初一作文

拒绝平庸

一、平淡无奇的日子最让人难熬

在2011年的一篇江苏高考满分作文里写过这样一个故事:哲学家萨特的一位朋友出了车祸,本应是不幸的沮丧,但他却高兴异常:“我终于出事了!”一句话弄得哲学家愕然。 的确,日子平淡无奇是“最让人难以忍受”的,连车祸都当成了拒绝平庸的一种文化。什么叫平庸呢?是不庸俗,还是不平凡?如果让人们去选择,恐怕多数人会认为是不庸俗,平凡也可以是伟大的!但在现代社会的语境里,平庸似乎代表着屈居人后,无藉藉名。蝉在枝桠茂密的树上长久蛰伏而不发声,时间久了就不能鸣了,人亦如此,没于众生、平淡无奇的生活最让人难熬,长此以往,人丧失了斗志、生命也就死了。

年轻人的年轻,并不在年龄,而在于充满活力,敢于变通。我们也许会滞留原地,但时间却绝对不会。

二、生活是不公平的,你要去适应

与周围人的对比,使我们常常不满于生活现状。机会的不公平、收入的悬殊、住房的大小、汽车的贵贱、男朋友的贫富、生活品质的差异...... 甚至是你有一只铅笔而我没有,都会导致心底的不愉悦。有人说,你这是攀比,我们不能提倡。诚然,攀比不能提倡,但也不能因此为自甘落后找借口。生活确是不公平的,资源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不能改变风向,我们可以改变风帆,让人生的船舶顺利驶向彼岸。

三、幸福在哪里

有一只小狮子问妈妈:妈妈,幸福在哪里呀?妈妈说,幸福在你的尾巴上啊。小狮子就转起了圈,追自己的尾巴,却怎么也追不上。妈妈说,傻孩子,幸福不是这样得到的,你昂首向前走,幸福就会一直跟着你。

这则小故事告诉我们,幸福从来不是原地踏步可以追到的,如果你有很清晰的目标和合理的计划,执行吧,幸福会悄悄跟着你的,等你有朝一日回头一看,幸福在冲你微笑呢。

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探析

——以新民诉法133条为基础

一、立案分流的含义界定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立案分流并非新鲜事物。按照实践中的做法,法院立案庭在对案件受理之后,都要对案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交给不同部门进行处理。但在各级法院的正式用语中,并没有对立案分流的含义作出过专门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根据某基层法院的说法,这里的繁简分流是将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依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别适

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以达到既能实现诉讼公正又能实现诉讼经济的最佳目的[1]。笔

者认为,这可以是立案分流的初步探索。在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出台之前,许多法院的立案分流都宣传成案件繁简分流,但有的含义可能超出了繁简分流的含义,因此此时立案分流的含义并不清晰。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为了实现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等目的,将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分流,以实现高效精确处理。这里的立案分流已经不再仅仅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分流,而是包含了督促程序、调解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庭前确认争议焦点的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各级法院并未对立案分流进行正式解释,但结合立案分流的目的、实践中的做法以及新民诉法13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分流的含义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以后,为了实现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减少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等目的,将案件根据不同类型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分流,作督促程序、调解、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多样化处理的行为。

二、建立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于2013年7月2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透露的数据,中国法官现有人数达到19.6万人,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而据最高法院2013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披露,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供审执结案件55308863件,以19.6万法官计算,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为56.44件,如果考虑到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占法官总数的比重(普遍在45-75%之间) ,同时考虑到基层法院表现最为突出这一实际情况,可以合理推算出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大致在80至120件之间,但实际在部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每年结案数量甚至可以达到200件以上,这意味着仅从案件工作压力来看,全国基层法院整体上已经处在“案多人

少”的矛盾中,一多半的法院已经超出能够承受的合理区间,忙于应付结案[2]。

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进行,这一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经济发展将导致各类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而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在进一步减少审案法官的数量以提升审判人员整体素质,所以通过大量增加审判人员的数量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似乎并不可

行,即使审判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也并不足以及时审理诸多案件。此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提到,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此举定会使立案数量有所增加。因此,在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和审案法官正在数量减少的情况下,必须探索多种案件处理方法给审判提速,通过法院立案后案件繁简梳理,调动非诉方式的积极因素,实现诉内与诉外的案件分流,使法院实现精确审判,及时有效处理纠纷,以缓解当前的审判压力。

(二)立案分流符合法理要求

从法理上而言,建立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的好处有很多,可以不完全概括为以

下几点:

1、符合司法高效便民的要求。与执法一样,高效便民也应是司法追求的原则。

不同的是,司法的这一追求应当符合审判规律,即在审理期限内的追求。当前司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案件多,平均用力,普遍效率不高。实行案件的分流,简易案件简单审,复杂案件精确审,案件处理及时快速,不仅会提高案件的办结效率,而且会

提高案件质量[3]。这能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司法所追求的高效便民的社会效果。

2、可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司法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国家成本和当事人成本。每年

因为审理案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人力、精力等成本巨大,而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之后,有针对性的处理纠纷能够提高效率,同时节约了大量司法成本。

3、利于实现司法程序公正。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有

效还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这本身就是对司法程序公正的良好诠释。选择适合当事人的司法程序,为其利益最大化考虑,是司法程序保障功能的体现。

4、符合司法改革中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所谓纠纷解决类型化,指的是解决纠纷不

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

对不同的案件使用不同的方式或程序,如非诉程序、简易程序、小额程序、调解等进行不同处理。

5、有利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实行案件分流,势必会带来法官专业

上的分工,从而提升职业化水平,使法官群体得到锻炼。审理简易案件的法官就要在快捷、高效上下功夫;审理普通案件的法官就要在严格、精深上下功夫,这既反映了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价值要求,也体现了法官不同的司法价值追求,必然促进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三、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最为全面的体现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33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不同情况,予以适用督促程序、调解、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庭前总结争议焦点进行处理。结合该条规定,笔者提出现今立案分流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以及法院缺乏对立案分流机制明确规定

前文已述,对于立案分流机制,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法院也没有对这一机制的含义作出规定。

2、立案分流的处理方式规定尚不全面

除民事诉讼法133条规定的五类立案分流处理方式之外,还应增加如小额诉讼、其他非诉讼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督促程序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法院和纠纷当事人已开始视督促程序视为“多此一举”的程序,适用的热情和动力持续衰减。其结果是,大量并不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又拥堵到传统审判程序的单车道上。

4、繁简标准难以掌握,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好判断

5、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争议焦点有时难以明确

四、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的建议

(一)

我们认为,既然实践中并不缺乏立案分流的做法,而且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已经对立案分流的几种处理方式做了实质上的规定,不妨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增加“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分流机制”。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立案分流机制并制定具体规范,在全国法院推行。

(二)

除民事诉讼法133条规定的五类立案分流处理方式之外,还应增加如小额诉讼、其他非诉讼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

(四)

(五) [1]李玉琳,杨文珠:“临翔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及庭前调解工作机制初探”, http://www.gy.yn.gov.cn/Article/spsw/mssp/201010/20357.html,2014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研究——以郑州地区为主要研究样本”,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5295,2014年12月12日最后访问。 [3]梁振彪:“繁简分流”与民事诉讼程序简化[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田海鑫:“论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先行调解”,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第1页。

拒绝平庸

一、平淡无奇的日子最让人难熬

在2011年的一篇江苏高考满分作文里写过这样一个故事:哲学家萨特的一位朋友出了车祸,本应是不幸的沮丧,但他却高兴异常:“我终于出事了!”一句话弄得哲学家愕然。 的确,日子平淡无奇是“最让人难以忍受”的,连车祸都当成了拒绝平庸的一种文化。什么叫平庸呢?是不庸俗,还是不平凡?如果让人们去选择,恐怕多数人会认为是不庸俗,平凡也可以是伟大的!但在现代社会的语境里,平庸似乎代表着屈居人后,无藉藉名。蝉在枝桠茂密的树上长久蛰伏而不发声,时间久了就不能鸣了,人亦如此,没于众生、平淡无奇的生活最让人难熬,长此以往,人丧失了斗志、生命也就死了。

年轻人的年轻,并不在年龄,而在于充满活力,敢于变通。我们也许会滞留原地,但时间却绝对不会。

二、生活是不公平的,你要去适应

与周围人的对比,使我们常常不满于生活现状。机会的不公平、收入的悬殊、住房的大小、汽车的贵贱、男朋友的贫富、生活品质的差异...... 甚至是你有一只铅笔而我没有,都会导致心底的不愉悦。有人说,你这是攀比,我们不能提倡。诚然,攀比不能提倡,但也不能因此为自甘落后找借口。生活确是不公平的,资源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不能改变风向,我们可以改变风帆,让人生的船舶顺利驶向彼岸。

三、幸福在哪里

有一只小狮子问妈妈:妈妈,幸福在哪里呀?妈妈说,幸福在你的尾巴上啊。小狮子就转起了圈,追自己的尾巴,却怎么也追不上。妈妈说,傻孩子,幸福不是这样得到的,你昂首向前走,幸福就会一直跟着你。

这则小故事告诉我们,幸福从来不是原地踏步可以追到的,如果你有很清晰的目标和合理的计划,执行吧,幸福会悄悄跟着你的,等你有朝一日回头一看,幸福在冲你微笑呢。

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探析

——以新民诉法133条为基础

一、立案分流的含义界定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立案分流并非新鲜事物。按照实践中的做法,法院立案庭在对案件受理之后,都要对案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交给不同部门进行处理。但在各级法院的正式用语中,并没有对立案分流的含义作出过专门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根据某基层法院的说法,这里的繁简分流是将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依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别适

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以达到既能实现诉讼公正又能实现诉讼经济的最佳目的[1]。笔

者认为,这可以是立案分流的初步探索。在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出台之前,许多法院的立案分流都宣传成案件繁简分流,但有的含义可能超出了繁简分流的含义,因此此时立案分流的含义并不清晰。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为了实现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等目的,将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分流,以实现高效精确处理。这里的立案分流已经不再仅仅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分流,而是包含了督促程序、调解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庭前确认争议焦点的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各级法院并未对立案分流进行正式解释,但结合立案分流的目的、实践中的做法以及新民诉法13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分流的含义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以后,为了实现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减少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等目的,将案件根据不同类型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分流,作督促程序、调解、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多样化处理的行为。

二、建立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于2013年7月2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透露的数据,中国法官现有人数达到19.6万人,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而据最高法院2013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披露,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供审执结案件55308863件,以19.6万法官计算,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为56.44件,如果考虑到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占法官总数的比重(普遍在45-75%之间) ,同时考虑到基层法院表现最为突出这一实际情况,可以合理推算出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大致在80至120件之间,但实际在部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每年结案数量甚至可以达到200件以上,这意味着仅从案件工作压力来看,全国基层法院整体上已经处在“案多人

少”的矛盾中,一多半的法院已经超出能够承受的合理区间,忙于应付结案[2]。

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进行,这一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经济发展将导致各类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而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在进一步减少审案法官的数量以提升审判人员整体素质,所以通过大量增加审判人员的数量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似乎并不可

行,即使审判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也并不足以及时审理诸多案件。此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提到,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此举定会使立案数量有所增加。因此,在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和审案法官正在数量减少的情况下,必须探索多种案件处理方法给审判提速,通过法院立案后案件繁简梳理,调动非诉方式的积极因素,实现诉内与诉外的案件分流,使法院实现精确审判,及时有效处理纠纷,以缓解当前的审判压力。

(二)立案分流符合法理要求

从法理上而言,建立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的好处有很多,可以不完全概括为以

下几点:

1、符合司法高效便民的要求。与执法一样,高效便民也应是司法追求的原则。

不同的是,司法的这一追求应当符合审判规律,即在审理期限内的追求。当前司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案件多,平均用力,普遍效率不高。实行案件的分流,简易案件简单审,复杂案件精确审,案件处理及时快速,不仅会提高案件的办结效率,而且会

提高案件质量[3]。这能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司法所追求的高效便民的社会效果。

2、可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司法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国家成本和当事人成本。每年

因为审理案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人力、精力等成本巨大,而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之后,有针对性的处理纠纷能够提高效率,同时节约了大量司法成本。

3、利于实现司法程序公正。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有

效还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这本身就是对司法程序公正的良好诠释。选择适合当事人的司法程序,为其利益最大化考虑,是司法程序保障功能的体现。

4、符合司法改革中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所谓纠纷解决类型化,指的是解决纠纷不

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

对不同的案件使用不同的方式或程序,如非诉程序、简易程序、小额程序、调解等进行不同处理。

5、有利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实行案件分流,势必会带来法官专业

上的分工,从而提升职业化水平,使法官群体得到锻炼。审理简易案件的法官就要在快捷、高效上下功夫;审理普通案件的法官就要在严格、精深上下功夫,这既反映了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价值要求,也体现了法官不同的司法价值追求,必然促进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三、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最为全面的体现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33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不同情况,予以适用督促程序、调解、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庭前总结争议焦点进行处理。结合该条规定,笔者提出现今立案分流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以及法院缺乏对立案分流机制明确规定

前文已述,对于立案分流机制,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法院也没有对这一机制的含义作出规定。

2、立案分流的处理方式规定尚不全面

除民事诉讼法133条规定的五类立案分流处理方式之外,还应增加如小额诉讼、其他非诉讼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督促程序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法院和纠纷当事人已开始视督促程序视为“多此一举”的程序,适用的热情和动力持续衰减。其结果是,大量并不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又拥堵到传统审判程序的单车道上。

4、繁简标准难以掌握,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好判断

5、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争议焦点有时难以明确

四、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立案分流机制的建议

(一)

我们认为,既然实践中并不缺乏立案分流的做法,而且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已经对立案分流的几种处理方式做了实质上的规定,不妨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增加“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分流机制”。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立案分流机制并制定具体规范,在全国法院推行。

(二)

除民事诉讼法133条规定的五类立案分流处理方式之外,还应增加如小额诉讼、其他非诉讼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

(四)

(五) [1]李玉琳,杨文珠:“临翔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及庭前调解工作机制初探”, http://www.gy.yn.gov.cn/Article/spsw/mssp/201010/20357.html,2014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研究——以郑州地区为主要研究样本”,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5295,2014年12月12日最后访问。 [3]梁振彪:“繁简分流”与民事诉讼程序简化[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田海鑫:“论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先行调解”,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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