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平时作业考查
财政法平时作业考查
二审代理词
——关于海韵公司诉湖南省财政厅一案的代理词
学号: 2014301137
姓名:马永宏
学院:国际法学院
课程名:财政法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5日
财政法平时作业考查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长沙市海韵琴行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一审判决书、上诉人陈荣的上诉请求和二审的庭审调查情况,主要针对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和二审中相关申诉问题提出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概括起来讲,就是海韵公司没有在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超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湖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不予认定并无不妥,故此法院驳回了海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二审应该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请法院支持我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重新做出正确公平的裁决。
一、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其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无规定不可为,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在预算单价早已确定的情况下,在采购中设定产品单价的下限,确实容易出现‘不买对的,只买贵的’等让人不解和气愤的情况。然而这样随意设置产品单价的行为,对于商家的竞标产生严重的阻碍,相当于采购的对象和供货商都是单线联系的,严重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盲目的政府采购导致的财政支出庞大,财政预算紧张。中国有句俗话:杀鸡焉用牛刀,然而这样的决议导致政府的采购行为仅仅是一种行为,而并没有实际的用处。 由于目前缺乏相对科学、合理、审慎的预算编制制度,不少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大多是粗放式的,预算出来的数字水分很高,人为操作的空间较大,各级人大代表很难在短期内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而且,在现有的预算执行体制下,一些政府部门为了预算的资金不被回收,更为了第二年的预算不会被缩减,势必会最大限度、最为积极地去花掉国家已经预算拨发的资金,从而使得如今各地政府采购价格居高不下、各种天价采购层出不穷的怪象。天价采购的背后暗含的问题就是没有合理利用财政拨款,而是为了单纯的采购这个目的而采购。政府采购是一种公权力,然而,政府居然以花完财政预算这样的一个借口搪塞,买高不买低,不管对不对。这就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天价采购的行为不但没有履行这一规定,然而也没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样的盲目采购行为其实就是中饱私囊,以花完财政预算为目的,天价采购的商品其实并没有真实的价值,只是这个采购的对象而已。
二、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单位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
政府采购是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产物, 是世界各国政府用以管理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但是,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 同发达国家相比, 政府采购体制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失, 难以适应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这是必然,尤其近年来随着采购规模、资金等迅速增大, 但是其背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滞后的问题愈加显现, 影响和制约了“公平、公正、公开”目标的实现。对于政府采购的资金管理,是不是要成立一个专业的管理机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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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仅仅就以一个决议的形式开始花费,就像湖南省财政厅这样仅仅是以因为花完财政预算这样的目的而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活动出现的问题带有滞后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所以给政府采购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如何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政府釆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行为,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对于节约行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宏观调控;对于充分发挥采购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发展民族产业和大力生产自主创新及其节能环保产品;对于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 要加快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 就必须加速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的步伐。
三、政府官员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存在,天价采购的结果是中饱私囊。
官员道德问题也随之日益突显出来,在政治层面上表现为“卖官鬻爵”与“贿选腐败”,这一直都被公认为是腐败的源头,也是我国官员政治道德失范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层面上表现出“中饱私囊”与“权钱交易”,表明了官员作为公权力的掌控者在行使公权力时却是这样的为所欲为,就拿本案中湖南省财政厅官员来说,打着政府采购的幌子,高价采购低价的商品,这样就很容易中饱私囊,说的严重点,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大多数贪官生活作风腐化问题早已突破了官员的礼义廉耻这一道德底线,然而这样的“父母官”,自称人民的公仆,但是手拿公权力进行采购的时候,毫不心慈手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我国传统文化中所倡导的儒家伦理基本上就是个人层面上的,而没有社会层面道德问题修养,所以,这样很容易滋生官员的腐败问题。马克思指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制度属于社会层面的,标志着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程度,道德必须借助于客观的制度规则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我国之所以存在的腐败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腐败的机会成本过低,官员身居高位,手握着强大的权力,然而就可以对政府采购这种事情作出决议。如果天价采购仅仅只是为了花完预算,那么官员的中饱私囊才是最好的采购。要想有效减少乃至根本避免这种怪象,固然需要各级政府在执行采购时自身遵循基本的政治道德和行政伦理,需要更多公民的举报和监督,但最为关键和根本的,其实还是在于完善现有的制度程序,尽快堵住制度上的漏洞。
在我发言的最后之际,我只想说一句话,被上诉方对于我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理不睬,严重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恳求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重新做出正确公平的裁决为盼。
原告代理人:马永宏 2015年12月6日
财政法平时作业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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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
——关于海韵公司诉湖南省财政厅一案的代理词
学号: 2014301137
姓名:马永宏
学院:国际法学院
课程名:财政法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5日
财政法平时作业考查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长沙市海韵琴行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一审判决书、上诉人陈荣的上诉请求和二审的庭审调查情况,主要针对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和二审中相关申诉问题提出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概括起来讲,就是海韵公司没有在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超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湖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不予认定并无不妥,故此法院驳回了海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二审应该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请法院支持我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重新做出正确公平的裁决。
一、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其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无规定不可为,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在预算单价早已确定的情况下,在采购中设定产品单价的下限,确实容易出现‘不买对的,只买贵的’等让人不解和气愤的情况。然而这样随意设置产品单价的行为,对于商家的竞标产生严重的阻碍,相当于采购的对象和供货商都是单线联系的,严重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盲目的政府采购导致的财政支出庞大,财政预算紧张。中国有句俗话:杀鸡焉用牛刀,然而这样的决议导致政府的采购行为仅仅是一种行为,而并没有实际的用处。 由于目前缺乏相对科学、合理、审慎的预算编制制度,不少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大多是粗放式的,预算出来的数字水分很高,人为操作的空间较大,各级人大代表很难在短期内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而且,在现有的预算执行体制下,一些政府部门为了预算的资金不被回收,更为了第二年的预算不会被缩减,势必会最大限度、最为积极地去花掉国家已经预算拨发的资金,从而使得如今各地政府采购价格居高不下、各种天价采购层出不穷的怪象。天价采购的背后暗含的问题就是没有合理利用财政拨款,而是为了单纯的采购这个目的而采购。政府采购是一种公权力,然而,政府居然以花完财政预算这样的一个借口搪塞,买高不买低,不管对不对。这就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天价采购的行为不但没有履行这一规定,然而也没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样的盲目采购行为其实就是中饱私囊,以花完财政预算为目的,天价采购的商品其实并没有真实的价值,只是这个采购的对象而已。
二、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单位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
政府采购是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产物, 是世界各国政府用以管理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但是,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 同发达国家相比, 政府采购体制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失, 难以适应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这是必然,尤其近年来随着采购规模、资金等迅速增大, 但是其背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滞后的问题愈加显现, 影响和制约了“公平、公正、公开”目标的实现。对于政府采购的资金管理,是不是要成立一个专业的管理机制,而
财政法平时作业考查
2 不仅仅就以一个决议的形式开始花费,就像湖南省财政厅这样仅仅是以因为花完财政预算这样的目的而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活动出现的问题带有滞后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所以给政府采购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如何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政府釆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行为,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对于节约行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宏观调控;对于充分发挥采购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发展民族产业和大力生产自主创新及其节能环保产品;对于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 要加快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 就必须加速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的步伐。
三、政府官员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存在,天价采购的结果是中饱私囊。
官员道德问题也随之日益突显出来,在政治层面上表现为“卖官鬻爵”与“贿选腐败”,这一直都被公认为是腐败的源头,也是我国官员政治道德失范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层面上表现出“中饱私囊”与“权钱交易”,表明了官员作为公权力的掌控者在行使公权力时却是这样的为所欲为,就拿本案中湖南省财政厅官员来说,打着政府采购的幌子,高价采购低价的商品,这样就很容易中饱私囊,说的严重点,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大多数贪官生活作风腐化问题早已突破了官员的礼义廉耻这一道德底线,然而这样的“父母官”,自称人民的公仆,但是手拿公权力进行采购的时候,毫不心慈手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我国传统文化中所倡导的儒家伦理基本上就是个人层面上的,而没有社会层面道德问题修养,所以,这样很容易滋生官员的腐败问题。马克思指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制度属于社会层面的,标志着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程度,道德必须借助于客观的制度规则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我国之所以存在的腐败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腐败的机会成本过低,官员身居高位,手握着强大的权力,然而就可以对政府采购这种事情作出决议。如果天价采购仅仅只是为了花完预算,那么官员的中饱私囊才是最好的采购。要想有效减少乃至根本避免这种怪象,固然需要各级政府在执行采购时自身遵循基本的政治道德和行政伦理,需要更多公民的举报和监督,但最为关键和根本的,其实还是在于完善现有的制度程序,尽快堵住制度上的漏洞。
在我发言的最后之际,我只想说一句话,被上诉方对于我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理不睬,严重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恳求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重新做出正确公平的裁决为盼。
原告代理人:马永宏 201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