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北京昌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件
昌融信司[2010] 06号
关于下发《昌平中小企业应急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
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特下发《昌平中
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请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昌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应急互助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承办: 办公室
北京昌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日印发
- 2 - 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根据《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
(一)应急互助,安全高效;
(二)科学安排,合理调度;
(三)权责明确,规避风险;
(四)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互助基金管理协调机构,北京昌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融信公司”)、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委托一家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对互助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 互助基金
第四条 昌融信公司是互助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互助基金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清算。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人受昌融信公司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进行用款审批,超权限业务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受托管理人根据昌融信公司的委托和要求,具体进行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对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算,接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互助业务程序
第七条 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
(一)企业申请。企业有应急资金需求时,需提前10天向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借款审核。受托管理人在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初步确定企业借用互助基金的额度、期限、费率、担保方式。
(三)借款审批。委托权限内,受托管理人可直接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超出委托权限的,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供
- 3 - 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谁先申请谁先用款。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
(四)签订合同。
1、根据审批结果,北京昌融信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等法律文书;
2、昌融信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合同。
(五)资金划转。相关合同签订以后,受托管理人及时将互助基金汇入委贷指定银行,银行将资金转入借款企业账户。
(六)督查追收。互助基金投入使用后,受托管理人要加强对借款企业贷后管理;借款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对逾期的基金借款除向借款企业依法追收外,同时加收罚息。
第八条 互助基金借款费用以咨询费方式和委贷利息由北京昌融信公司收取,费率见附件1。互助基金会员享受8折优惠,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信用评级会员享受9折优惠。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互助基金的业务运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决定执行。受托管理人要建立具体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人应加强与各银行的协调沟通,提高贷款行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可能性。
第十一条 建立互助基金风险防范责任机制。
(一)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会商和督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维护基金良性运转,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落实必要的借款担保措施。
(三)互助基金实际发生借款损失时,以借款损失准备金进行核销;不足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赔付核销。互助基金损失超过20%(含)则暂停受理业务。经整顿到位后再恢复运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财务监事一名。财务监事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
- 4 - 职责,可于每月25日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有权通过合理渠道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报告,监督工作在不影响财务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受托管理人应建立并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现行会计准则和通则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按每个会计年度不低于50%的经营收益提取借款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借款损失的核销。其余收益可用于对股东的分配,第一年不分配,第二年第三年分配比例不超过30%;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相应的收益和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 5 -
附件1:
注1:
应急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使用期限须为2周的整数倍,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相关费用。 注2:
A 类申请人:北京昌融信公司股东
B 类申请人:在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获得1-5星信用评级的企业 C 类申请人:未获信用评级的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
若申请人未加入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按上述收费标准中C 类申请人标准上浮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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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融信司[2010] 06号
关于下发《昌平中小企业应急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
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特下发《昌平中
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请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昌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应急互助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承办: 办公室
北京昌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日印发
- 2 - 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根据《昌平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
(一)应急互助,安全高效;
(二)科学安排,合理调度;
(三)权责明确,规避风险;
(四)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互助基金管理协调机构,北京昌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融信公司”)、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委托一家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对互助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 互助基金
第四条 昌融信公司是互助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互助基金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清算。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人受昌融信公司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进行用款审批,超权限业务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受托管理人根据昌融信公司的委托和要求,具体进行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对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算,接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互助业务程序
第七条 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
(一)企业申请。企业有应急资金需求时,需提前10天向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借款审核。受托管理人在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初步确定企业借用互助基金的额度、期限、费率、担保方式。
(三)借款审批。委托权限内,受托管理人可直接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超出委托权限的,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供
- 3 - 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谁先申请谁先用款。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
(四)签订合同。
1、根据审批结果,北京昌融信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等法律文书;
2、昌融信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合同。
(五)资金划转。相关合同签订以后,受托管理人及时将互助基金汇入委贷指定银行,银行将资金转入借款企业账户。
(六)督查追收。互助基金投入使用后,受托管理人要加强对借款企业贷后管理;借款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对逾期的基金借款除向借款企业依法追收外,同时加收罚息。
第八条 互助基金借款费用以咨询费方式和委贷利息由北京昌融信公司收取,费率见附件1。互助基金会员享受8折优惠,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信用评级会员享受9折优惠。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互助基金的业务运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决定执行。受托管理人要建立具体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人应加强与各银行的协调沟通,提高贷款行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可能性。
第十一条 建立互助基金风险防范责任机制。
(一)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会商和督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维护基金良性运转,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落实必要的借款担保措施。
(三)互助基金实际发生借款损失时,以借款损失准备金进行核销;不足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赔付核销。互助基金损失超过20%(含)则暂停受理业务。经整顿到位后再恢复运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财务监事一名。财务监事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
- 4 - 职责,可于每月25日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有权通过合理渠道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报告,监督工作在不影响财务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受托管理人应建立并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现行会计准则和通则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按每个会计年度不低于50%的经营收益提取借款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借款损失的核销。其余收益可用于对股东的分配,第一年不分配,第二年第三年分配比例不超过30%;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相应的收益和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 5 -
附件1:
注1:
应急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使用期限须为2周的整数倍,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相关费用。 注2:
A 类申请人:北京昌融信公司股东
B 类申请人:在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获得1-5星信用评级的企业 C 类申请人:未获信用评级的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
若申请人未加入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按上述收费标准中C 类申请人标准上浮20%执行。